答: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