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6〕2号)的规定:“1、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2%。2、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8%。3、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暂不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