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地使用,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也可以推进依法治税,否则就有可能会引发税企争议并导致行政复议乃至诉讼的发生,因此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充分认识税收执法文书的重要性,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统一的标准及程序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避免因执法不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外为自己创设权力或为纳税人增设义务,否则肯定无效力。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执法文书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便不可在已有文件规定之外新设税收执法文书。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其中省局《关于税务案件行政处罚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建议》中指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以法定形式通知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仍不申报的行为。口头通知、短信通知、税务登记一般不认定为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其中“法定形式”主要是指按照国税总局统一下发的税收执法文书为凭。为此,我们查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一文发现,其中有关《税务事项通知书》规范制作使用说明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目前,各基层税务机关针对国地税”金税三期”电子征管系统及其获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比对,发现少数纳税人存在涉税风险,由此按照上级局文件要求通过《税收风险提示函》或《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纳税人自查自纠。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很显然:《税收风险提示函》并非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税收执法文书,因此通过此种方式通知纳税人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并非属于《税收征管法》中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提到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法定文书形式之要求,该项文书仅属于纳税服务之一“涉税风险提醒”,仅算涉税服务行政指导类文书,亦不作为法定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归类存档。
鉴于上述情况,在此建议并提醒各基层单位在使用此类行政指导文书时,若是向纳税人下发该文书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自查并纳税申报缴纳了税款,那么其涉税风险提醒自查的成效和目的则已经达到,但是若是纳税人仍然不履行自查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义务,那么主管税务机关还是应该按照法定文书形式格式下发税收行政执法文书为妥。